南京房产律师

代持房产可以进行抵押吗

发布日期:2018-01-24 07:59:35 文章来源:
代持房产可以进行抵押吗?
代持房产可以进行抵押吗?代持房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名买房”是借用被人的名字所购买的房子.那么房屋代持者能够把房产进行抵押吗?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说明如下:
南京一母亲用女儿名字买房 因纠纷房子险些要不回
李梅(化名)与女儿张莹(化名)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购买位于南京东城的一套房产.后母亲要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返还代持的房产,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母亲将女儿告上东城法庭.今天(9月13日),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为母亲,女儿协助母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让女儿代持的房子 被女儿用来抵押借钱
母亲李梅诉称,由于自己超出购房按揭年龄,便与女儿张莹签订购买位于南京市东城某小区一套房产的代持协议,母亲李梅于2007年将首付款16万余元支付到女儿账户,后于2014年停止按揭贷款,母亲将按揭房款余额55万元(含87个月按揭贷款本息)支付到女儿账户,女儿付清房款并将房产证办至自己名下.今年5月,母亲发现女儿用该房屋抵押签订借款协议,母亲为阻止借款协议的履行,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
母亲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和产权拥有人,女儿违反所签订代持协议,以返还购房款为由将房屋私自占为己有,母亲李梅诉至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要求将位于南京市东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之所有权确认到自己名下,要求女儿立即腾空并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等.
女儿张莹辩称,自己一直在与母亲沟通协商,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女儿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母亲名下,因为房产一直由女儿管理,但女儿同意将当初购房时母亲出资的购房款归还给母亲.
代持合同有效 法院判女儿还房
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母亲与女儿签订一份《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母亲以女儿的名义购买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该房屋为住宅用商品房.协议签订后,女儿以其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套房产,该房产首期款及剩余尾款均由母亲支付至女儿后,再由女儿付款.经查,该房产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双方共同确认,房产购买后,一直由女儿管理,现该房产处于空置状态,女儿无私人物品在内.女儿因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欲将案涉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此事母亲知悉后予以制止,现该房屋女儿主张未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房屋购买时为毛坯房,现已装修,母亲主张装修费用由其支付,女儿确认该事实,但认为装修过程中自己也支付了部分的小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张莹作为李梅房产购买的受托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首期款以及之后的剩余尾款,均由李梅支付.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亦由李梅承担.因此,李梅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张莹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梅名下.但鉴于房产代持系由于李梅自身原因所致,因此,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自行承担.
最后,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位于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一套房产的权属人为李梅,张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梅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至李梅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承担,驳回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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