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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01-23 08:09:37 文章来源:
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12月31日,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青岛市北区某套房屋转让给许某.合同签订当日,许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万.许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李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将该房屋办理抵押.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将该房屋解除抵押.导致双方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后来李某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案外人.许某知悉后致函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现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南京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抵押,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许某起诉要求返还双倍定金于法有据.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许某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解除的,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是惩罚性的赔偿,这样得到的赔偿一般会高于定金的数额.律师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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